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👉小陳在公司任職滿一年🤓
最近因為個人職涯規畫而決定離職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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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舜智顧問來開講🔥請繼續閱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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🔸請問他應該要提早多久告知雇主呢❓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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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ns:小編告訴您~
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:「不定期契約,勞工終止契約時,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。」所以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,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下列規定提早預告雇主喔~
1.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於十日前預告之。
2.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於二十日前預告之。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,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3.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,於屆滿三年後,勞工得終止契約。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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